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为了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等犯罪活动严禁吸食、注射毒品,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特作如下决定:
1、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对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经常用于制造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物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严禁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非法运输、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较小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罚。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二)抗拒铲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