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义务教育期间,学校擅自公开学生成绩排名是一种披露学生个人隐私、一种极易造成师生间、同学间产生歧视行为的方式,侵犯了相关学生的人格尊严,对学生的名誉造成了事实上的损害。因此,义务教育法明确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各省市在实施义务教育法的过程中,也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教育行政部门、学校或者教师下达升学指标,不得以学科考试成绩、升学率作为质量评价或者考核学校、校长和教师的主要标准。学校和教师不得公布学生考试成绩排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