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罚代刑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对依法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移送,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行为。
该行为具有如下特征:
1、客体,是侵害了行政执法机关正常的行政执法活动,同时还妨害了公安机关正常的刑事司法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应当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送的行为。
3、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只能是行政执法人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中从事公 务的人员,包括工商、质检、国税、地税、海关等行政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
4、主观方面,可以是过失,但更多的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动机是徇私,即徇私情、私利,如徇亲属、朋友之情,贪图钱财、美色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