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专门对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本法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因此,被侵权人死亡的,被侵权人生前依法负有现实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和被侵权人的近亲属有权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被扶养人包括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由被侵权人供养的成年近亲属;参照《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七条之规定,被侵权人的近亲属中配偶、父母、子女存在的,应由其作为共同原告提起侵权赔偿诉讼,若配偶、父母、子女均不存在的,则由其他近亲属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提起侵权赔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