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代理人享有的权利有:
1、依照有关规定有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
2、有查阅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规定,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
3、申诉、控告的权利。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认为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有权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或者控告。人民检察院对申诉或者控告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情况属实的,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