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拘留刑诉法的依据是: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5)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中,符合本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需要逮捕、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人民检察院作出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
2、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6)一百六十六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