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科研的,免征契税。
2、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目的免征契税。
3、耕地占用税学校、幼儿园经批准征用的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4、个人取得的教育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5、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6、对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布的教育方面的奖学金,免征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