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含义: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2、侵犯客体:国家机关和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
3、侵犯对象:只能是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红十字会工作人员;
4、本罪主体: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5、本罪主观方面表现:直接故意,即明知对方是正依法执行职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而故意对其实施暴力或者威胁,便其不能执行职务;
6、处罚方法: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