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警大队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3、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4、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并在制作后三日内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复核、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