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钢结构工程可以进行专业分包,而且专业承包资质分为一级、二级、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