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贷款抵押“优先权相对不优先”的风险。
2、贷款抵押审查不力的风险。
3、签约与抵押登记的风险。
4、贷后抵押管理中的风险。
5、抵押权行使的风险。
【法律依据】
《担保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