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诉讼法》及《若干解释》的有关条文规定,下列九种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1、关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
3、内部行政行为。
4、终局行政行为。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6、民事调解行为和民事仲裁行为。
7、行政指导行为。
8、重复处理行为。
9、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