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主要是大陆法系民法所采纳的概念,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享有的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利。
所谓直接支配,是指权利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帮助,就能够依据自己的意志依法直接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的支配方式。 《法国诉讼法典》23条以下规定了占有之诉与本权之诉。与此同时,《法国民法典》也涉及关于“返还不动产的诉权”的规定,还规定“用益权人得准用对所有权保护的方法,排除来自所有权人的侵害”;“地役权人得排除供役地所有人对地役权的侵害”。从性质上而言,以上方法属于物权的保护方法,是实质上的物权请求权。因此,可以说其为近代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制度的雏形。
发生情况:
1、当他人没有权限而占有物权,妨害物权时,发生物权的返还请求权;
2、以此外的方法妨害物权的,发生妨害除去请求权;
3、妨害有发生之虞的,发生妨害请除去物权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