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储备的会计处理:
按照财政部2009年6月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的规定,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应当计入相关产品的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记入“专项储备”科目,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时,属于费用性支出的,直接冲减专项储备,企业使用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形成固定资产的,应当通过“在建工程”科目归集所发生的支出,待安全项目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确认为固定资产,同时按照形成固定资产的成本冲减专项储备,并确认相同金额的累计折旧。
专项储备介绍:
专项储备是一个权益类会计科目和报表科目,适用于执行中国《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专项储备用于核算高危行业企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以及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等具有类似性质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