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法律依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