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止支付抚养费的情形有:
1、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
3、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