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不同于普通合伙人的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其对企业承担着主要的投资任务,不得以劳务或信用出资。
《合伙企业法》第76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合伙人的无权代理行为给有限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