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签订日期写错了的合同,如果符合合同生效的要件,同样是有效的。
2、因为合同的签定时间不属于合同的必备条款,没有它合同仍然有效成立。依据《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3、其实在以上的条款当中,只有当事人、标的和数量属于必备条款,少了这些内容的,合同不成立,自然也不会考虑效力问题。对于其他内容没有约定的,双方还可以协议进行补充。
4、依据《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