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2、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3、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