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业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无正当理由不收房,就当作已经收房来处理,那么业主就要按照已经收房的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