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二是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
三是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是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
五是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