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如果在工商部门的登记材料中,被登记为股东的,按照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不能抽逃出资,但可以行使作为股东的权利,如请求依法分红。
2、如果未登记为股东的,该笔投资款的性质有争议,可以主张为借款。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