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