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
2、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1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