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人和受要约人区别如下:
1、要约人指的是向他方提出订立合同的要求或建议的人。要约人可在提出要约时规定要约的有效期限,并受之约束。出卖特定物的要约人,不得再向第三人提出同样的要约或订立同样的合同。要约人对违背上述要约拘束的行为,要承担由此而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但要约人预先声明不受要约拘束者除外。
2、受要约人是上市公司股东,它可以是境内股东,也可以是境外股东。
《证券法》在“继续收购”中采取“收购要约”和“受要约人”的概念,但在“一般收购”规则中没有类似术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