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交付具备的条件包含以下几点:
1、竣工验收合格。
2、具备《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
3、基础生活设施应当具备交付使用条件。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