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殡葬制度改革以后,实行火化和允许土葬的地区,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送国务院民政部门备案。人口稠密,耕地较少,交通方便的地区,应当实行火葬。边远高山等暂不具备实行火葬条件的地区允许土葬。对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兹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十个少数民族地区的土葬习俗应予以尊重,他人不得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