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和资格认可,需培训申报员的单位应提前30天向当地港务监督提出书面申请,培训人员所属单位是危险货物的生产厂或货代或具体有外贸进出口权的单位或者是船舶代理人,申报人员应具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工作相对稳定。
2、培训要求,培训教材以交通部安全监督局审定的教材为蓝本,各港务监督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增补辅助教材,申报员集中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小时。
3、考核发证,各港务监督根据培训情况定期组织申报员考试,也可就近联合组织考试,对考试合格者发放申报员证书,不合格者在30天内申请补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