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设立分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第二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具体流程如下:
一、到工商局领取分公司设立登记的各种表格,企业名称核准,需带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工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第二、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的刻章处,去刻公章、财务章。
第三、审批程序:
第一领取申请表
第二缴费
第三数据录入及传输
第四省中心核准赋码
第五数据处理
第六制证、制卡
第七发证、发卡
第四、审批时限:承诺单开出起三个工作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