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政策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下列劳动保护: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长至四个月,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八天的产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休产假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保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