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位只有使用权可以卖:卖的是使用权,最高年限不得超过20年。
车位属于无产权的公共面积,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根据该条规定,“无产权的公摊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对于共有部分,只有业主才有权处分。但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委托物业管理公司对阳光车位进行管理,对外进行出租使用收益,租金收益除去必要的管理成本等费用之后,剩余租金收益可归入小区维修基金。
最高出租年限为20年,“公摊面积车位”的出租需要注意一个期限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租赁合同最高期限是20年,所以“公摊面积车位”的出租期限应当不超过20年,否则超出部分将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