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超限超载车辆的认定标准,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七部委联合下发交公路发[2004]219号文件规定,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超限的认定标准为:
①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②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
③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