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注销死亡人员户口,由亲属到公安派出所办理。
2、凭各级医疗机构开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居民死亡确认书》或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出具的《居民死亡推断书》或村社)委会证明,在三个月内注销户口,收缴死亡居民身份证。
3、对于工作中发现公民死亡,其户口未被及时注销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调查核实、履行书面告知和亲属签字的手续后,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并收缴其居民身份证;
4、对于查找不到死亡公民亲属的,经当地村居)委会核实并盖章后,公安派出所凭相关证明材料注销死亡公民的户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