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2、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在司法实践中,十级工伤护理费的标准结合工伤发生地的人均收入和地区生活水平予以确定。可以参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护理费的请求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