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原因:
1、法律意识淡薄,不认为家庭暴力是一种违法行为。
2、封建思想观念根深蒂固。有些人视妻子和子女为自己的拥有品和使用品,因此,打骂自然也是天经地义的。
3、经济的不独立使得女性对男性存在经济从属关系。
4、受害人自身观念问题。很多受害者认为家庭暴力是“家丑不可外扬”,不愿意声张。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43条,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