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士申请延续注册时,不符合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的不予延续注册,注册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健康标准如下:
(一)无精神病史;
(二)无色盲、色弱、双耳听力障碍;
(三)无影响履行护理职责的疾病、残疾或者功能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