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即使不想再续签合同,也应当维持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直至哺乳期结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