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过程中的煎、炒、炸食品的食用油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天;
2、连续煎炸食品的,累计使用期限不得超过12小时;
3、不得以添加新油的方式延长食用油脂使用期限;
4、不得回收沥油过滤的油脂作为油炸用油重复使用;
5、不得使用“老油”作为油炸用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