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骤一:居住登记。
流动人口自到达居住日起3个工作日之内持本人身份证、居住、就业或连续就读等证明(上述)材料,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居住登记。
步骤二:居住证办理。
(1)公安派出所户籍民警对流动人口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认为符合申领条件的,当场受理,并打印《居住证申领表》和《居住证领取凭证》。
(2)申请人凭《居住证领取凭证》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领取居住证。
【法律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