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房产税。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3、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
5、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自建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