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以及一般累犯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刑法》第四十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