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10个以上国家参加的国际锦标赛或国际邀请赛和国际羽联系列大奖赛中,获得单打、双打、混双第4至第8名的运动员;
2.凡全国甲级队前3名除授予运动健将外的其他运动员和第4至第8名的主力队员;在全国比赛中获得单打、双打、混双第6名至16名的运动员。3.在世界青年锦标赛中,获得单打、双打、混双第3至第8名(并列第5名)的运动员;
4.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全国各系统比赛中,获得单打、双打、混双前6名、团体赛前2名的主力队员;
5.在全国青少年比赛中,获得甲组单打、双打和混双第2至第4名,乙组各单项前2名的运动员;
6.在全国业余体校比赛中,获得甲组各单项冠军的运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