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常任理事国与常任理事国共同担负着维持国际安全的主要责任,包括促进和平解决国际及地区争端、制定应对威胁和平及侵略行为的办法、起草报告等。但是非常任理事国没有常任理事国拥有的一票否决权。
非常任理事国在安理会有常驻代表,在安理会定期会议时可派特别代表与会,与常任理事国共同制定安理会议事规则,包括推选主席方法。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和非常任理事国有权调查任何引起国际争端或摩擦的任何情况,并可提出解决这些争端的方式或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