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所在鉴定机构推荐,市司法行政部门组织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1、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二年以上的;
2、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司法鉴定工作三年以上的;
3、在司法机关从事司法鉴定工作六年以上的;
4、具有司法鉴定各专业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 司法机关鉴定机构具备以上条件之一的人员,经市级司法机关考核合格,颁发鉴定人资格证书后,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司法鉴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