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百分之十五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其中销售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
2、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