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不能自动解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
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法律赋予企业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企业可以在规章制度中对员工无故旷工离职进行处罚。企业可以依照规章制度的规定,对违反规章制度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另外,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员工提前三十天书面形式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提前三天通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