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结婚的限制条件有:
(一)军人结婚年龄原则上按照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执行,但部队干部、战士和职工,不要过早地恋爱结婚;
(二)军队干部选择的配偶必须符合军队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三)战士一律不得在部队内部和驻地找对象;
(四)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人或居住在香港、澳门的人员结婚;
(五)规定了结婚登记与审查的有关事项。
【法律依据】
根据《军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舰艇、空勤人员和从事机密工作人员的配偶,还应当无复杂的社会关系。
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现役军人不得与虽具有中国国籍但居住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从事或参与危害国家安全、破坏国家社会主义建设活动的人员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此类人员的直系亲属结婚,但现役军人恋爱对象本现实表现良好、政治上确无问题的可酌情允许结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