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如果是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则只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是劳动者是因为用人单位的原因,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则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具体可参见劳动合同法第47条。
如果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经济补偿金2倍的标准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