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预交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申报将预交增值税额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预缴增值税”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