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两个特别行政区是香港和澳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地方行政上也采取特别行政区的制度,也是一国两制原则的代表行政措施。现时有港澳两个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当地政府的领导人称为行政长官,俗称特别行政区首长(简称“特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建立特别行政区,并制订基本法以给予特别行政区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在各方面(除国防及外交)实行高度自治。
特别行政区实行不同于祖国内地的政治和经济制度。我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实行一国两制,即在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大陆主体部分坚持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这一前提下,为解决香港、澳门、台湾历史遗留下来的问题,根据宪法的规定建立特别行政区,在一个相当的时期内,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